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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收到《警示函》,投资者可申请索赔

发布日期:2025-12-17 10:29    点击次数:67
宏达新材收到《警示函》,投资者可申请索赔 2025年12月3日宏达新材(002211)披露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投资者可索赔。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5年12月2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经调查,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2024年度实际与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7281.03万元,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与关联方...

宏达新材收到《警示函》,投资者可申请索赔

2025年12月3日宏达新材(002211)披露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黄俊、徐国兴、王燕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投资者可索赔。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表示,凡在2025年12月2日收盘仍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申请民事赔偿。

经调查,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为公司关联法人,公司2024年度实际与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7281.03万元,公司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未准确披露与关联方江苏明珠及安徽迈腾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公司在对2024年末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测试过程中,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充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中净资产与净利润等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黄俊,总经理徐国兴,财务总监、董秘王燕杰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因此上海监管局对公司及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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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在2022年1月7日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随后在2023年4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悉,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以及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利润,2020年年度报告未计提商誉减值,虚增利润,导致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记载。因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另外,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节9.8.1(七)规定: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股票已在2025年4月25日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也由“宏达新材”变更为“ST宏达”。

发布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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